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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17:33:39 作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 号)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措施。

一、限转范围:兰山区北城新区一期、二期、高铁片区(22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

二、限转要求: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本地居民(具有临沂市户籍的居民)在该区域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满2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满3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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