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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29 16:31:09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临沂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调整如下:

1、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控制节点调整为:按规划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墙保温和外窗施工、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5个节点控制。

2、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调整为:当建设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当完成外墙保温和外窗施工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3、信用等级差别化执行标准调整为:评定为AAA、AA、A、B、C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分别调整为工程建设费用的95%、98%、100%、100%、100%。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5]23号)文件中“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按调整后的70%执行”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5、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以上调整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未作调整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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