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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15 8:58:13 作者:  浏览次数: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止。检查范围为市区范围内从事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中介业务的经纪机构。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经纪机构是否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三)经纪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配合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规范二手房中介市场,是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二手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配合检查的工作。

二)主动备案,纳入规范管理。  在开展专项检查期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经纪机构要主动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的材料可登录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http://www.mooskon.com/)查询,备案所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登记申报表》可以从网站下载。

(三)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经纪机构要在检查前在机构内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对加盟店要进行内部自查,重点对营业门店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四)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  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依据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已经办理备案的经纪机构,对有问题的经纪机构及时进行曝光。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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